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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心连心爱心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银川心连心爱心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 本协会是由我市志愿者自愿组成从事非营利性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前提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持“服务社会、传播文明、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机关银川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团管理机关银川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共青团银川市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大阅城15栋107号营业房(阅欣路与福安巷交叉路口)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 对服刑人员贫困家庭子女以及边远山区贫困家庭子女的信息采集;

(二) 开展服刑人员贫困家庭孩子及边远山区贫困家庭孩子的助学和义务支教志愿活动;

(三) 帮助服刑人员出狱后寻找及提供就业岗位,使他们尽早回归正常生活;

(四) 开展服刑人员的物质帮扶、心理帮扶、法律援助等;

(五) 开展物资筹备、后勤保障等志愿活动,进行对困难人群物资救助志愿活动;

(六) 参加银川市大型救助志愿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在参加活动的过程中注意个人安全,如若发生意外事故由本人自行承担责任;

(六)报名参加外出活动车辆需有各类车险保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部长监事长、监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理事长、理事、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部长、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部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部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协会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财务部长任期3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十八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自身建设

第三十九条 协会自成立之日起,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等,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举行重大活动时,必须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报告,由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批准或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条 协会建立健全诚信自律机制,向社会公开承诺提供诚信服务,并以真诚服务、优质服务取信于民。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将重大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向社会披露,增加社会团体活动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查询、监督。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不得擅自举办以收费为前提的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也不得借举办评比、达标(排序、授牌)、表彰、比赛活动的名义,向会员单位索要赞助、强行摊派。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四十二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  本协会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协会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章 附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2019年7月14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五十一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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